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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合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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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教育行业联合会章程

发布时间:2005/2/19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       第一条 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教育行业联合会。本会是由中国各门类教育行业有关单位、团体、机构、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中国全国。

    第二条  本会以促进中国教育行业改革与发展为宗旨,遵循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方针,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教育行业各领域学术活动,研究中国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,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,在业务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,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,在社会教育等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,不断推进中国教育行业以积极昂扬的姿态向前发展。

第三条 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  中国教育行业联合会总部设在北京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

第五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

1)研究探讨教育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、方针、政策,阶段性地对社会教育现状展开细致深入调研,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、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;

2)开展专业性教育科学研究、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和学术交流活动,并对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进行鉴定和推广;

3)收集、分析、发布中国及国际行业信息,编辑出版本会刊物,建设本会网站,促进行业内外信息交流;

4)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,组织开展行业规范和行业维权活动;

5)组织开展教育评价活动,表彰优秀单位、优秀人才,营造行业内部创新争先的良好氛围,承担教育人才的挖掘及培养工作;

6)增强与国外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,组织开展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;

7)承办管理部门、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;

8)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

   

第六条  本会由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组成。

第七条  申请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1)承认本会章程;

2)申请入会的个人及团体,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认证,在行业内占据权威地位,并具有较高的组织力与号召力。

3)申请入会的个人,必须是在教育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、学者、模范,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与科研能力,参与并完成具有代表性的教学项目,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突出成就,并获得权威奖项认可。

第八条 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,经由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后,由本会理事会做出决定,为新入会员颁发会员证。

第九条 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1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
3)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;

4)可对本会工作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5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 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
1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2)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不得做出侵害本会及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;

3)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4)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,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第十三条  本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,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,须经集体讨论,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。

第十四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1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2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3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4)决定终止事宜;

5)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二年。

第十七条  本会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其职权是:

1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2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3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4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5)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;

6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7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8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9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10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 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1)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;

2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3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4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5)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
第二十条 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:

1)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及理事会;

2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3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:

1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2)协助会长、副会长开展工作;

3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第二十四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

1)会费;

2)捐赠;

3)政府资助;

4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5)利息等增值收入;

6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具体会费标准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、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资产来源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;政府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;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,应当尊重捐赠、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的合法财产受政府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三十条 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   

第三十七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教育行业联合会所有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